前不久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的上述内容给予肯定,同时建议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草案增加一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很有必要。”姜兴长委员说,在这一章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经验看,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草案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效果也可能不会明显,因为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
考虑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姜兴长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也提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认为,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界限,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首先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两条,一条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另一条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当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案件也是比较少的,这样写意义不大。其次,由检察院判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检察院怎么考虑这个案件判多少年?建议对这一条再斟酌,作出适当修改。”戴玉忠委员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草案没有给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和渠道,如果被害人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也应该接受?
“当然不一定被害人一提异议,就要作出起诉决定。”周光权委员说,未成年人需要照顾,但是被害人是实实在在的受害人,他们的权利也要考虑。如果被害人或者家属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给其复议或者复核的机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当有一个程序,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
“要在制度上留有空间,别把被害人维护权利的路堵上了。”周光权委员说。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询问未成年人证人,均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执行困难,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到场”。